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5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一二二九號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住台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林宏明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債務人 黃暢飛 住台南縣○○鎮○○路○○巷○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