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銓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告 張志諒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許凱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銓、張志諒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陳奕銓、張志諒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7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