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楊美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由受刑人本人具保,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美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由受刑人本人具保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自民國102年3月29日起,即設籍在「花蓮縣○○鄉○○路○段○巷○○○○○號」,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聲請人雖曾寄發傳票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送達地址為「花蓮縣○○鄉○○路○段0鄰00○00號」,將「6巷」載為「6鄰」,並因未獲晤受刑人本人而寄存於當地派出所。而該寄存送達之地址,既非受刑人之戶籍地址,自不生寄存送達之效力。嗣聲請人再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派警至「花蓮縣○○鄉○○路○段0鄰00○00號」拘提受刑人,仍非向受刑人之戶籍地拘提,有囑託拘提函及拘票可證。本件既未確實通知受刑人到案,亦非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執行拘提,則受刑人縱未到案執行,尚不能認為已經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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