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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