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丙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2號案號受理,並於96年10月30日判決,96年11月26日確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附表6)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3月、3月、3月、4月、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10│96.08.10│96.07.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4320號│字第4320號│偵字第30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基簡字第83││││號│號│9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08.31│96.08.31│96.08.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基簡字第83││確定│案號│號│號│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6│96.09.26│96.10.15│││年.月.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320號│字第2320號│字第251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7.04│96.07.02(聲請書│96.04.10││││誤載為96.07.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06號│偵字第1705號│字第472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83│96年度易字第495│96年度易字第1179││││9號│號│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08.31│96.09.12│96.09.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96年度基簡字第83│96年度易字第495│96年度易字第1179││確定│案號│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15│96.10.08│96.11.01│││年.月.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510號│字第2810號│助字第534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8.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56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62││││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10.30│││││├───┼────┼────────┤││法院│基隆地院││├────┼────────┤│││96年度易字第662││確定│案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26│││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