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甲○○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2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14日乙○玲午96執10764字第80403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甲○○既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甲○○自96年11月2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