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債權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理人 梁家榛 債務人 李雯英 債務人 黃美蘭
一、債務人李雯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如對債務人李雯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蘭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0,000元│107年1月16日起至│2.9447%│107年1月16日起至│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2.9447%計││││107年7月15日止││107年7月15日止│算。│││├──────────┼──────┼──────────┼──────────────┤│││107年7月16日起至│6.09%│107年7月16日起至│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6.09%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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