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告 彭珮朕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
吳兆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8年5月2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