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林鄭紹 債務人 林允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鄭紹於民國91年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林允進向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台南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目前尚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本金99,686元及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3年度促字第649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就抵押債權陳述意見後,於106年12月4日具狀主張當初設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及於房屋貸款且業已還清,債務人個人卡債並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所附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既已記載,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信用卡消費款』,自形式以觀,則債務人個人之卡債,當在本件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聲請人自得以信用卡消費款未受清償為由,就抵押物拍賣取償。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9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德安││1494│66.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26│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一層、加│40.5│││││40││││全部│││││子市㴈菜│子市德安│強磚造、│0│││││.5│││││││││埔105之6│段1494地│住用││││││0│││││││││3號│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