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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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玉達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