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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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內最末行應更正補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內最末行漏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說明,爰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