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訴人乙○○
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鈺峰國際紙業有限公司、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