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告 張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1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