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趙守仁
趙守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守仁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告趙守偉因分割相關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被告趙守偉
之應繼分為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560,5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4,
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