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蔡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58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起
至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
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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