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五、據聲請人所陳報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240,000元、教育50,000元、大學助學貸款、交通120,000元、醫療30,000元、房貸250,000元、生活支出240,000元,是否有重複計算?聲請人應詳細提出其各項之證明文件、單據影本並應具體表列每月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
六、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清算前,聲請人每月之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
七、聲請人應釋明自其配偶 周秉文 過世後,其家庭生活費來源為何?
八、聲請人應詳細釋明 徐裴 、 徐萱 既已成年,為何還需要聲請人之扶養?請具體釋明。
九、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子女之學雜費減免之程度為何?每月領取之低收入補助款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十、聲請人應提出徐裴、徐萱、 周明頡 、 周志澄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一、聲請人應釋明周秉文是否具備軍公教人員身份?其死亡後,是否有領取任何補助款(如撫卹金、退休金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周秉文死亡之後,遺留財產之清單,其遺產繼承之相關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影本。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周秉文94、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十四、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是否為租賃?(1)若否,聲請人應提出其是否有房貸繳款之最新、完整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2)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十五、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
十六、聲請人應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