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7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張紫能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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