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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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告乙○○
之1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