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主張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之協商且協商成立。聲請人應提出前揭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分期還款之期限、每期應還款之金額,完整之還款證明(所有協商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聲請人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未再繳納協商款項後,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四、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97年1至7月之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保險業務員及夜間照顧老人)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並釋明每個月實際收入薪資金額。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每月生活費(伙食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醫療費)之詳細證明文件、單據並具體表列上述費用之詳細支出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七、聲請人應釋明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6,700元(扣除每月無擔保債務還款金額20,300元後)加上房租費10,000元,月支出高達36,700元,是否有重複計算之問題?是否有必要性?聲請人應提出詳細之計算方式。
八、聲請人之配偶即原戶長 賴龍旺 已於民國94年11月18日遷出,聲請人則為該戶戶長,為何聲請人目前住所與戶籍謄本上不一致?請聲請人釋明其原因,並說明聲請人實際工作之地點。
九、聲請人繳納新竹縣○○鄉○○路○○巷○○弄○○號1樓房屋租金每月10,000元。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新竹縣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該處及陳報租屋處附近租金均價之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受扶養人 賴文欣 之光復中學之所有學費繳納證明以及育達商業技術學院之在學證明及註冊費、住宿費、買書費、生活費之支出證明文件或單據,並說明賴文欣是否有聲請助學貸款或領有其他津貼。
十二、提出聲請人之女賴文欣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三、就聲請人所提出之桃園縣租屋處之租賃契約中,係供何人居住,聲請人應釋明承租該處之原因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確實、完整之人數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陳稱向丙○○、甲○○分別借貸130,000元及70,00
0元,聲請人應提出該二債權人出借現金之相關證明,如匯款、轉帳或票據等資料。
十六、據聲請人陳述聲請人負有債務1,650,933元。但觀察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發生原因卻是幫忙償還親人債務。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發生之原因、過程並提出其證明文件、單據。
十七、請聲請人釋明其名下所有之2部汽車是否有其必要性?原因性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