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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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原告 陳鉦錄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及職災補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鈺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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