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翁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 張玉美 )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