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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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5,42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3,818元整,應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08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興│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482元││年09月08日│││││││起│││├──┼───┼─────┼──────┼──────┼───────┤│002│新臺幣│陳家興│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872元││年09月08日│││││││起│││├──┼───┼─────┼──────┼──────┼───────┤│003│新臺幣│陳家興│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6464││年09月08日│││││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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