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陳玟𦵴法定代理人 劉淑敏 被告 蘇孟楚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華瑞香
蘇立中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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