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余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5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