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原告 黃學勝 被告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美華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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