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文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判決4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2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2年8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