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立于(原名楊五于)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5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判決確定,於99年5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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