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