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60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就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605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意旨,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