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國樑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周國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
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已於民國105年5月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迄未經釋放,業經調閱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對無訛,是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與前揭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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