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美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美娜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美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