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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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增寶
賴眾齊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105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102年度紅保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號1至20、35至31」應更正為「102年度紅保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號1至20、35至51」。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102年度紅保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號1至20、35至31」,顯係「10
2年度紅保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號1至20、35至51」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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