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9號原告 楊仁恩 上列原告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家事庭認為欠缺事務管轄權限遂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一)被告及其機關地址
(二)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三)起訴之聲明(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應具體載明對何行政處分不服)。
二、請提出本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及起訴書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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