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志偉 被告 郭鐘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本院簡易判決處刑之同日即民國111年1月14日,已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因本院內部公文及分案流程致日期有先後之別,仍應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合法),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