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文強 被告 陳國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