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 鄭碧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宏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