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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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莊 源
被   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均應予駁回」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本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誤載假執行之聲請,爰
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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