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俊朗
陳是堅
被 告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4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乙
○○擔任背書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伊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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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小字第2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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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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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2月15日│73,735元│SC0000000│隆磐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北高│
│││││份有限公司│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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