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孫家誠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郭思嫻 律師被告 詹雲凱
林宏時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紀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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