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 林賴紅緞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 黃月英
黃麗華 黃滿足 黃美齡 黃文宋 黃文龍 趙銘鉒 趙思怡 趙思昱 吳艷玲 吳艷珍 吳艷姿 吳佩珊 吳東河 吳東益 藍价石 上一訴訟代理人 藍有洲 被告 藍麗萍
藍麗秀 藍勝維 藍勝亮 藍麗娟 藍安田 兼上一訴訟代理人 藍雪 被告 宋碧雲
藍雅惠 藍士林 藍世昌 兼上三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正宗 被告 藍國禎
藍金生 上一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受告知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共有人「藍國禎、藍价石、藍安田、藍雪、藍勝維、藍勝亮、藍麗萍、藍麗秀、藍士林、藍正宗、藍世昌、藍雅惠、宋碧雲、黃文宋、黃文龍、黃月英、黃麗華、黃滿足、趙思怡、趙思昱、趙銘鉒、黃美齡、吳東河、吳東益、吳艷珍、吳艷玲、吳艷姿、吳佩珊、藍麗娟(即藍金生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藍國禎、藍价石、藍安田、藍雪、藍勝維、藍勝亮、藍麗萍、藍麗秀、藍士林、藍正宗、藍世昌、藍雅惠、宋碧雲、黃文宋、黃文龍、黃月英、黃麗華、黃滿足、趙思怡、趙思昱、趙銘鉒、黃美齡、吳東河、吳東益、吳艷珍、吳艷玲、吳艷姿、吳佩珊、藍麗娟(即 藍坤海 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