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顏妤容 被告 吳文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薪資損害、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