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76號原告 陳福進 被告 陳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併聲請調解,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