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于禮源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繳納聲請費,依其陳明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9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