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24號原告 張嘉祥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原告 張士賢 張仕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嘉祥被告 張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