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24號原告 張嘉祥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原告 張士賢
張仕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嘉祥被告 張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月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