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9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偵查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63號),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且具保人復未能依本院之通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