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47號
原 告 李仕芬
被 告 蛙蛙 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向被告購買之醫療口罩1箱,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
山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
,依「以原就被」原則,本件關於買賣所生之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