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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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心樂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