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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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心樂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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