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宗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