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強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請求新臺幣61,639元己包含本金、利息,何以利息部分再請求利息?請再載明本件聲請標的。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