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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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1,000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被告經移轉管轄後,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也無所獲,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曉玟